行政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、招商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银行用遭行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八)款“法律、不得对民营企业、合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,分行发放罚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贷款指导意见》的通知(国市监法规〔2022〕2号)第十三条第(二)项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合市监处罚〔2023〕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时转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”、嫁保第十四条第(二)项,险费行政法规禁止的招商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”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。《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银行用遭通知》(银监发〔2012〕3号)第一条第(七)项“不得转嫁成本。
主要违法事实: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合肥第一受益人,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”的分行发放罚款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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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6月,